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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执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长新橡塑有限公司、余绍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长新橡塑有限公司,余绍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长新橡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长虹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9198786C。法定代表人赵俊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绍雨,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作出的(2017)赣1124民初字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绍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铅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英将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余绍雨在铅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英将信用社的存款2500元至铅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铅山县支行,帐号:15×××4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