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3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艺与杨丽、龚春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艺,杨丽,龚春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1215号原告:梁艺,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被告:杨丽,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被告:龚春汉,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址同上。原告梁艺与被告杨丽、龚春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梁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艺撤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梁艺负担。审判员  郭帝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永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