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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韩孟云与河北绿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尹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孟云,河北绿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尹士杰,李红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437号原告:韩孟云,男,195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河北绿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成安县西马堤村西头路南。法定代表人:尹士杰,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尹士杰,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李红方,女,年龄不详,汉族,住址同上,系尹士杰妻子。原告韩孟云诉被告河北绿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尹士杰、李红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韩孟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河北绿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2015年8月5日借原告的本金396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河北绿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2015年8月5日借原告本金9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依法判决被告河北绿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2015年8月19日借原告本金13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4、依法判决尹士杰、李红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北绿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39600元、90000元,2015年8月19日借原告本金130000元,并约定利率1分5厘。当时口头约定,原告何时用时被告何时还本付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还。该公司是尹士杰的一人公司,李红方是尹士杰的妻子,该款应由尹士杰和李红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笔借款系河北绿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借,不是尹士杰和李红方个人所借,原告起诉尹士杰和李红方系主体不合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孟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4元退回韩孟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建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