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河北临沃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忠民、孟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临沃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刘忠民,孟爱英,刘艳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3487号原告河北临沃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坤,职务:总经理。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天林大厦***室。委托代理人李瑞国,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强,公司职工。被告刘忠民,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孟爱英,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刘艳峰,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河北临沃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忠民、孟爱英、刘艳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临沃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临沃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河北临沃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树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