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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孟庆义与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义,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3001号原告:孟庆义,男。被告: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王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义诉被告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孟庆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庆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孟庆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