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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中义与重庆惠邦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义,重庆惠邦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787号原告:陈中义,女,汉族,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兰,重庆市北碚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重庆惠邦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开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8959031A。法定代表人:邓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义与被告重庆惠邦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中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中义负担。审判员  闫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