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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宁云鹏申请执行张瑞栋、张军霞、常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云鹏,张瑞栋,张军霞,常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13号申请执行人:宁云鹏,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瑞栋,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军霞,女,汉族,住汝州市,系张瑞栋之妻.被执行人:常品,女,汉族,住汝州市,系张瑞栋之母。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执行人宁云鹏申请执行张瑞栋、张军霞、常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9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撤销诉讼保全申请。同意终结保全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