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宁云鹏申请执行张瑞栋、张军霞、常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云鹏,张瑞栋,张军霞,常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13号申请执行人:宁云鹏,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瑞栋,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军霞,女,汉族,住汝州市,系张瑞栋之妻.被执行人:常品,女,汉族,住汝州市,系张瑞栋之母。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执行人宁云鹏申请执行张瑞栋、张军霞、常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9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撤销诉讼保全申请。同意终结保全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