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梁金和与梁安全、梁静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和,梁安全,梁静丽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717号原告:梁金和,男,193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北关区。现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梁安全,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丽(系梁安全女儿),女,住安阳市文峰区三里屯村三区**号院*号。被告:梁静丽,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梁金和与被告梁安全、梁静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梁金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金和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安全、梁静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梁金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梁金和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