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静伟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刑初8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静伟,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逮捕,同年8月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7]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静伟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胡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静伟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7)浙0303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书,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静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月20日,李静伟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同年8月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3刑终119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撤销本院(2017)浙0303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新审判。同年8月21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适用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先慧人民陪审员 陈继秀人民陪审员 杨销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叶丽?PAGE??PAGE?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