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吕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吕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338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吕芳芳,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月山镇西庄村中华东街东月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吕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0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吕芳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余额139238.53元(利息、罚息自2016年6月12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吕芳芳名下位于金水区东明路西、红专路北3号楼1单元26层北9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085元,由被告吕芳芳负担。因吕芳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6日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吕芳芳名下位于金水区经一路北35号院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世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