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初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鹰潭市月湖区辉煌五金锁具装饰批发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鹰潭市月湖区辉煌五金锁具装饰批发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223号之一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M。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职位:总经理。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市月湖区辉煌五金锁具装饰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五金批发市场714、715号。经营者:洪辉,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诉被告鹰潭市月湖区辉煌五金锁具装饰批发部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退回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1275元。审判长 汪西菲审判员 刘卫平审判员 陈大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