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秦生与被执行人何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秦生,何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王秦生,男。被执行人:何西荣,男。申请执行人王秦生与被执行人何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秦生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何西荣清偿借款50000元及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何西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何西荣无法联系,且下落不明。2017年5月23日本院向富县公安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何西荣采取司法“临时布控”,至今无果。经与申请执行人王秦生谈话,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何西荣的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线索。故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王秦生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定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及《最高人民���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 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