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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1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岩与被告高大陆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岩,高大陆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91民初3137号原告:高岩,男,住沈阳市铁西艳华街。被告:高大陆,男,住沈阳市铁西区艳华街。原告高岩与被告高大陆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高岩承担。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爽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