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1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岩与被告高大陆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岩,高大陆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91民初3137号原告:高岩,男,住沈阳市铁西艳华街。被告:高大陆,男,住沈阳市铁西区艳华街。原告高岩与被告高大陆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高岩承担。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爽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