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甘任泉、黄颂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任泉,黄颂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甘任泉,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所地广西藤县。被执行人:黄颂文,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所地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任泉与被执行人黄颂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座落于广西藤县藤州镇津北区碧水湾A1地块1号楼1D号房(建筑面积144.75平方米)和座落于广西藤县藤州镇津南路296号第七层701房(建筑面积210.3平方米)属被执行人黄颂文所有,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不违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杰审判员 廖海云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静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