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与四川广汉士达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士达炭素有限公司、四川士达贸易有限公司、眉山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士公、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四川广汉士达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士达炭素有限公司,四川士达贸易有限公司,眉山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士公,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恢25号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住所地: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162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635XN。负责人:马驷,副行长。被申请人:四川广汉士达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西外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9837809B(1-1)。法定代表人:张士公,董事长。被申请人:德昌士达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大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762332001L。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士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立交桥东北侧玉林风尚商务公寓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0141030A。法定代表人:宋志强,总经理。被申请人:眉山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吕硅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680406206J。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士公,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22日,住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35号金骊总府大厦21,20,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635XN。负责人:谢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作出了(2015)德法执字第128-2号执行裁定书,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表明合法取得该债权和执行物权。经审查,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转让证据材料真实、有效,证明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已取得本院(2014)德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全部债权物权。本院认为,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现已合法取得本案债权物权主张,系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权利承受人,应当支持第三人的变更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兵审判员 阳 霖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