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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9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易生富申请执行赵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住元谋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于申请人易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云2329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赵某某偿还易某某材料款2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易某某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名下无存款;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查封了赵洪军名下所有的云EG42**号的车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俊审判员  郭加文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戍乔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