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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勇、连学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林勇,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陈斌、李贵娇(实习),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学辉,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琼,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执行林勇与连学辉、林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连学辉、林琼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茶中路XX号职工住宅XXXX单元房产被本院另案所查封,本案已依法申请参与分配,短期内无法执结。被执行人连学辉、林琼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林勇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炳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