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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献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献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537号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孙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伯尧,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献波,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献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计351元,由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新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守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