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徐德福、陈瑞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徐德福,陈瑞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王少俊,行长。被执行人徐德福,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瑞庭,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德福、陈瑞庭借款合同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0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13,331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瑞庭名下位于宝安区××街道下村社区私宅1栋(房产证号50××44)50%的产权,因上述财产不具备处分条件,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分。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守辉审 判 员 侯 旭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兴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