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南阳市沧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立建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阳市沧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监8号原审原告:南阳市沧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曾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战伟,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立建,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范燕,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原告南阳市沧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王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4)宛龙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XX审 判 员 牛娅人民陪审员 刘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