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谭中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中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724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中彪,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丰都县。2013年1月2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4月1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中彪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浙0109刑初103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谭中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责令被告人谭中彪退赔被害人尚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70元。谭中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谭中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谭中彪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谭中彪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中彪撤回上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刑初10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 波审判员 蒋祖峰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