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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2017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吉祥勇、刘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吉祥勇,刘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017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组织机构代码55740076-5。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祥勇,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被执行人:刘桂红,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祥勇、刘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龚 政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泓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