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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申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宪瑜与郴州市创典投资有限公司、陈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宪瑜,郴州市创典投资有限公司,陈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4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宪瑜,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郴州市开发区地税局工作人员,大专文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安玲,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王宪瑜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湖南晟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郴州市创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万华路万华商业广场F栋303室。法定代表人:陈世,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世,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大学文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再审申请人王宪瑜因与再审申请人郴州市创典投资有限公司、陈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0民终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宪瑜、郴州市创典投资有限公司、陈世于2017年8月14日、2017年8月28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宪瑜、郴州市创典投资有限公司、陈世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宪瑜、郴州市创典投资有限公司、陈世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金 蝶审 判 员 曾群山审 判 员 匡小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赵双富代理书记员 刘柳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