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7101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华远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丰镇市晋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华远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丰镇市晋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7101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远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池利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丰镇市晋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远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丰镇市晋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欠款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737379.58元、案件受理费22350元,执行费49774元,全部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丰镇市晋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71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接到裁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乌力吉图审判员 张 志 明审判员 胡 晓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