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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甲国、邹城市达能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甲国,邹城市达能商贸有限公司,朱广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财保104号申请人王甲国,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申请人邹城市达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伟国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49516573L住址:邹城市被申请人朱广银,男,1970年7月1日生,住滕州市。申请人王甲国与被申请人邹城市达能商贸有限公司、朱广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朱广银驾驶的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5K**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于泗水县肇事车辆急救中心,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晋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乔元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