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旭东与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旭东,李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940号原告:郑旭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琦,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奎,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二玲,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旭东与被告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郑旭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旭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振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