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刘建赢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184号被执行人刘建赢,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湖南长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建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0385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建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长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建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长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建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长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