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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永靖诉与丁小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靖,丁小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992号原告:丁永靖,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成,系丁永靖女婿。被告:丁小卓,女,汉族。原告丁永靖诉与被告丁小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丁永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房屋修复赔偿金2000元;2、判令被告修剪其所有位于原告屋后的白杨树枝;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5日下午,因刮风下雨,被告栽植的白杨树被刮坏掉落在原告主房房顶,导致原告主房房顶被砸坏,部分坍塌。经乡、村出面查看处理,评估原告房屋损失为2000元。本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邻居。2015年7月25日下午,因因刮风下雨,被告在原告屋后栽植的白杨树,被刮断掉落在原告主房房顶,导致原告主房房顶被砸坏,部分坍塌。后经乡、村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丁小卓自愿赔偿原告丁永靖房屋修复款1100元(已当场履行);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丁永靖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确认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仲祥代理审判员  雍锦宏人民陪审员  汪应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