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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和王攀、谭勇、谭飞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岳县国土资源局,王攀,谭勇,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2021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138号。法定代表人聂永贵,局长。委托代理人万军,男,生于1971年12月29日,汉族,系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王攀,男,生于1990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谭勇,男,生于1990年4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谭飞,男,生于1989年6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王攀、谭勇、谭飞拒不履行安国土资罚(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29571.75元的决定,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案。经本院组织双方听证,被执行人王攀、谭勇、谭飞于2017年8月31日主动缴清了罚款。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自愿、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君人民陪审员 黄 强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姝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