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辖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小顺与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学茂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小顺,吕学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辖终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南路359号。法定代表人:周志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顺,男,198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审被告:吕学茂,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上诉人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小顺、原审被告吕学茂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28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工程位于扬中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扬中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扬中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相关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陈小顺系接受货币的一方,故可以在其所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焱审判员 潘贻杰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世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