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809号罪犯何斌,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靖江市人,大专文化,原住扬州市。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扬邗刑初字第0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1日进行公示。2017年8月1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良、书记员杨某,江苏省宜兴监狱指派警官张博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何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何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何斌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司法矫正机构意见:何斌具备一定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5年3月获监狱表扬一次、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一次、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全部履行,有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假释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司法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财产性判项的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何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 羚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金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