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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朱万荣与朱万龙、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荣,朱万龙,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877号原告:朱万荣,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朱万龙,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魏敏,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朱万荣与被告朱万龙、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朱万荣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万荣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万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朱万荣负担1150元。审判员 马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远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