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殿运、李士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殿运,李士发,刘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刘殿运,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李士发,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秀梅,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系被执行人李士发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殿运与被执行人李士发、刘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士发、刘秀梅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的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士发、刘秀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殿运未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被执行人李士发、刘秀梅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均未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海峰审判员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