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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磊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磊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919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磊,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川0106刑初7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毒品19.19克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唐磊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磊撤回上诉。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刑初7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抒璟审判员  聂婷婷审判员  戈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