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3执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蔡达金、陈荣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达金,陈荣生,郑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357号申请执行人:蔡达金,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陈荣生,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郑珠兰,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达金与被执行人郑珠兰、陈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达金以愿意给被执行人郑珠兰、陈荣生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2357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