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信阳市人民政府、王春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信阳市人民政府,王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尚朝阳,男,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娜,女,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玉强,男,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春花,女,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信政征补[2017]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在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市人民政府撤回执行信政征补[2017]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德如审判员 阮晓强审判员 李洪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