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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X文与被执行人张X天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文,张X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张x文,女。法定代理人屈X,女。被执行人:张X天,男。申请执行人张X文与被执行人张X天抚养费纠纷一案,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民终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X文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天分三次共向本院交入案款24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张X天亦缴纳。执行回案款已向张X文法定代理人屈X兑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徐 炜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