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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申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玉林诉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协议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玉林,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5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玉林,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2678号。法定代表人郭忠凡,局长。再审申请人陈玉林因诉被申请人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行终2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玉林申请再审称,被诉补偿协议书在订立时显失公平,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擅自选择评估机构是非法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也是无效的。陈玉林购买该房屋时支付房款81万元,被征收的有照房屋67平方米,评估价为每平方米3700元,而该地块房屋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7000元,二者相差3300元。被征收的无照房24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146元给予补偿没有依据。土地补偿按每平方米500元,而该区域土地出让价格为每平方米2371.9元,陈玉林土地证照面积581平方米,少支付给陈玉林土地补偿款109万余元。应依法由被征收人重新选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重新签订补偿协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由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2013年7月2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长宽府征补字(2013)第61号补偿决定。同年10月29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对该补偿决定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1月6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宽行非执字第14号行政裁定,对该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陈玉林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长宽府征补字(2013)第61号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补偿决定已经生效。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陈玉林于2015年11月2日签订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自愿原则,亦无证据证明陈玉林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及违背真实意思等情况下所签订,且该协议对涉案有产权证房屋、浮房、土地使用权均给予了补偿,补偿数额高于已经生效的长宽府征补字(2013)第61号补偿决定,更有益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原审判决驳回陈玉林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陈玉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玉林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孔德岩审 判 员  郭 岩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海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