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宏果与罗伟霞、袁永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宏果,罗伟霞,袁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罗宏果,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罗伟霞,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袁永强,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罗宏果与被执行人罗伟霞、袁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10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伟霞、袁永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