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5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付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463号原告:付钢,男,满族,1953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谢春暑,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志锋,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珠海市吉大园林路51号平安大厦首层101、105单元及3楼。负责人:马志鹏。原告付钢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钢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70元,由原告付钢负担。审判员 胡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