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白马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李国平、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高港区白马资金互助合作社,李国平,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白马资金互助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51084637-2,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褚平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爱春,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国平,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戴平,女,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白马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国平、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作出的(2015)泰开商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曾以相同的执行依据、执行请求、事实及理由,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其表示因其工作失误,重复申请执行,故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前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亦已立案受理,故本案无需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291执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凯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人民陪审员 刘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