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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邢台县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石叶军、田瑞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县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石叶军,田瑞芳,杨宁虎,魏银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746号之一原告:邢台县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邢台县豫让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666578175C.法定代表人赵安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忠,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叶军,男,汉族,1985年7月29日出生,住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党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瑞芳,女,汉族,1987年7月26日出生,住邢台县。被告:杨宁虎,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邢台县。被告:魏银平,男,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住邢台县。原告邢台县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叶军、田瑞芳、杨宁虎、魏银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邢台县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县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55元,减半收取1728元,由邢台县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文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延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