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终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丰县行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丰县行知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115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泗洲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小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社春,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清丰县行知学校。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朝阳路与诚睦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祖振,该学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功,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清丰县行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濮中法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关于工程造价及已付款数额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濮中法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895.20元,清丰县行知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465.72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红云审判员 李红芬审判员 张俊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