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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庞公分公司(下称华新混凝土庞公公司)、襄阳市易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易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庞公分公司(下称华新混凝土庞公公司),襄阳市易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易明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庞公分公司(下称华新混凝土庞公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原庞公预制场。法定代表人荣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襄阳市易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易明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新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同柱,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庞公公司与被执行人易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106]鄂06**民初1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易明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明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