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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乐市伏羲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雍园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乐市伏羲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雍园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526号原告:新乐市伏羲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乐市汽车站。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锁,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雍园园,女,汉族,住正定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方北路13号负责人:张保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希龙,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乐市伏羲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雍园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新乐市伏羲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乐市伏羲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乐市伏羲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乐市伏羲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张金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冉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