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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弓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681号原告:弓某,女,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古交市。被告:王某,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古交市。原告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弓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弓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弓某负担。审判员  闫小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