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弓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681号原告:弓某,女,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古交市。被告:王某,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古交市。原告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弓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弓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弓某负担。审判员 闫小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