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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罗立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罗立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17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下简称工商银行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城北西路*号。负责人:金敬撑,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佳,系原告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潘崇富,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立平,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工商银行仙居支行为与被告罗立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5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工商银行仙居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工商银行仙居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郭晓燕代理审判员  顾洁苗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