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陈钟苗、周晓岚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1667号本院二○一七年八月十日对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吴江市朗博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陈钟苗、周晓岚、王华、朱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591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591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十二行“3221462.4元”补正为“3220462.4元”。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