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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474号原告黄某某,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董某某,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凌海市。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