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魏某、黄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女,汉族,1990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本院在执行魏某申请执行黄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导致案件无法进行,申请执行人魏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1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金友 百度搜索“”